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依據國辦發〔2009〕66號文件規定,退休時按照以下規則,確定養老保險待遇領取地,將各地的養老保險關系,全部轉移至待遇領取地,辦理退休手續,領取養老金。
舉例:
小李戶籍在山東省,畢業后到北京工作,參保繳費滿10年,然后離開北京,回山東老家工作并重新參保繳費(未辦理養老保險跨省轉移)。
臨近退休時,小李(這時候應該稱“老李”了)想去北京辦理退休。于是,他趕在退休之前,又去北京找一份工作,繼續在北京繳納養老保險。
工作至退休時,老李的養老保險關系在北京,而且在北京累計繳費滿10年,按照上圖的規則,他可以將其它省市的養老保險,全部轉移到北京,在北京辦理退休,領取養老金。